三亲史料
横跨半个世纪的约定:民国时期的契约,新中国承认
时间:2026-10-19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近期,笔者和藏家交换到一份盱眙民国时期的典当房契。这份契约由两部分构成,右边是1930年加价典卖房屋的原始契纸,左边是当时国民政府颁发的验契凭证,契面上加盖有国民党政府的官方印章和骑缝印。这份契约距今跨越半个世纪,交易事件发生在民国时期,但在新中国成立后的20世纪70年代,这张契约持有人的第三代后人,还出资赎回了45年前典当出去的房屋。这一民间产权处置案例,体现了对历史形成的合法民间民事契约的尊重,是地方民事沿革中极具特色的实物样本。

仔细研究这张民国十九年(1930)的不动产典当契约(典契),它属于民间房产典当老地契,是旧时房屋抵押典当的官方制式凭证。此契左侧为民国政府统一印制的官颁典契纸,印有大字典契,下方栏目“例则摘要”,是当时政府统一印制的制式契约模板,印有典当交易法规摘要,同时预留面积、价银、税项等专项登记栏,属于官发的标准化契纸,用来规范典当手续。此件文献明确标明,最初立契时间是民国十七年(1928)四月十日,首次典当的税金为大洋一元九角五分,另有三角是第二次加价典当的税金,也同步确认首次典当价为大洋130元,第二次由张寿廷儿子张政明加当银圆20块的完整交易事实。

右侧是手写的毛笔正文(民间交易内容):“立加当笔据人张政明,今因正用,愿将父手当出草房三间,央中说合,加当与朱文祥名下,当日言明:加当价大洋弍拾元整。比时洋、契两交,毫无不白,期限弍年,日后回赎,归正契结算。恐口无凭,立此加当契存照。凭正契、原中仝见。押。民国拾玖年阴历三月初壹日,立笔据人张政明。押。”

内容表明这份典契的出典人,是张寿廷;立契人是张政明,时间是民国十九年阴历3月1日(1930年4月1日),他把父亲张寿廷已经典当出去的自家三间草房,加20元大洋,典当给朱文祥。这样,这三间草房总典当价格为大洋一百三十元又二十元。

在盱眙民俗中,民间房产典当交易自有一套约定俗成的规则。典当物品写明典当期限,到期可以用钱赎回房屋(回赎),第一次称为亲房,第二次加当,称为上叶,特殊情况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第三次加当,称为倒根,但事不过三。1930年出台的《中华民国法》规定,典押期为两年,两年可以加典,加典到期后没有赎回,不能再赎。但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最长时间为30年。但这一规则并非绝对刚性,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即便超出法定时限,仍可基于民间契约习惯完成回赎。这份典契超过30年,还可以赎回,印证了盱眙民间对传统契约习惯的尊重,是盱眙民间信守旧约的鲜活实物案例,这也是这份特殊史料的价值所在。

 中间毛笔字内容:“经张德超用人民币弍佰四拾元赎回。一九七五年六月六日。”

这份文献客观记述了一段史实:1928年,张政明父亲以130块大洋的巨资典当出去;1930年,张政明加价20块大洋再典;次年10月,国民党政府完税颁发证书,当时文书上备注出典人为张寿廷,中人为郭宝林。时隔45年后,国民党政府已经垮台,但盱眙民风淳朴,张寿廷的孙子张德超仍然可以花240元人民币赎回房产,形成了“新官理旧账”的特殊历史案例。

这份典契留存的家族时间线索清晰可考:1928年,爷爷张寿廷第一次将房子典当,得大洋130块→1930年,儿子张政明追加典价大洋20元,办理转典手续→1975年,孙子张德超以人民币240元完成回赎,代表张家这套草房抵押在外长达45年,新中国成立后的20世纪70年代按民间旧约赎回;货币由大洋150块变为人民币240元。

这张契约的珍贵价值,在于厘清了“典”和“卖”区别:典(典当)≠绝卖,典当只是把房屋押出去换钱,约定到期还钱,房子可以赎回;绝卖是永久卖掉,不能赎回。这份契约盖有七处民国政府印章,史料价值很高。现今很少见民国典当、建国后几十年赎回完整闭环的契约,反映民间房产典当习俗和货币变化等。

这张契约是一份留存近百年的民间债务跨时代履约实物,完整记录了横跨半个世纪的“典当—赎回”全流程,是同类民间文献中十分难得的一手凭证。比较可惜的是,张寿廷的首份典当券尚未出现(该券应在第二次加当时,原件给了买主朱文祥)。笔者翻查过不少地方资料,暂时还没找到当年盱眙境内哪片地段的三间草房,能值150块大洋的明确记载。

即便这两处细节暂未考证清楚,这份契约仍可作为盱眙民间尊重契约的有力实证。尤其是出典人的孙子张德超,在时隔半个多世纪后赎回了祖父1928年典当出去的房产,契约上“外加登记学费按价每元伍厘”的税务红印,也为这段史实增添了鲜活的佐证细节。

(作者:胡仁生,文章来源:“方志淮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