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名人
从淮安走出的大儒臣阮葵生:既是刑狱重臣,亦是文坛名家
时间:2026-09-24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他是乾隆朝公认的“司寇公”(古代对掌管刑狱的高官的尊称和雅称),在刑部任职二十余年,官至刑部右侍郎,“熟精法律,屡决大狱”;他主持秋审,编纂《秋谳志略》,被《清史稿》誉为“而后规矩略备,中外言秋谳者依之”;他所作的散文笔记《茶余客话》包罗万象,才华横溢,具有极高的文学价值和史料价值。他就是从淮安走出的,清代著名法学家、文学家、一代名臣——阮葵生。

阮葵生像

淮安阮氏:翰墨世家的少年英才

阮葵生,字宝成、萍庐、乐君,号吾山,晚号安甫,清雍正五年(1727)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府山阳县(今淮安区)一个声名显赫的翰墨世家——山阳阮氏。这个家族自明代以来“世守儒业”,科甲鼎盛,有“一门三进士,七世两乡贤”的美誉。

阮葵生的父亲阮学浩系雍正年间进士,历任翰林院检讨、提督湖南学政,主持陕西、山西乡试。阮学浩治学严谨,辞官后回到家乡淮安,在其书屋“勺湖草堂”讲学,史载其“十余载遂不出山,日取淮海士,奖掖而成之者数百余人”。

勺湖草堂旧址,现为淮安勺湖公园

受家风熏陶,阮葵生自幼才识卓越。相传少年时,老师出对“葵生芝生,一对畜牲”,他从容对出“大宝二宝,两个活宝”,工稳严整,时人称之为“神童”。

虽然出自科甲世家,阮葵生自己却久试不第。阮葵生于乾隆十七年(1752)乡试中举后,直至乾隆二十六年(1761)才在会试外的副榜“明通榜”入选中书,兼史馆、昭文馆、集贤院三馆纂修。时人以科举中进士为所谓“正途”,但阮葵生却早已看透八股取士的迂腐无用,在其散文笔记《茶余客话》中多次谴责“八股坏文风文运”,主张学问应当关乎民生实务,其实干精神可见一二。

刑部廿载:从刑部主事到“司寇公”

阮葵生步入仕途的关键转折,是进入刑部。他从刑部主事做起,历任员外郎、郎中,后任通政司参议、河南道监察御史,最终擢升刑部右侍郎(正二品),在刑部前后任职二十余年。

史载阮葵生“熟精法律,屡决大狱,通敏无罣碍。遇大事,众不能决者,葵生片言立断明”。乾隆朝新定条例规定御史不得兼任部务,但因刑部是“刑名总汇”,熟谙法律的官员可以特奏留任——阮葵生改任御史后,仍被特许留刑部行走,足见其在司法领域的不可替代,朝野上下也因此均尊称他为“司寇公”。一次随驾祭祀天坛,阮葵生不幸坠马受伤,乾隆帝闻讯特谕:“此后乘轿勿骑马。”这份来自最高权力的特殊礼遇,侧面印证了他在朝中的独特地位。

清代刑部位置图

阮葵生办案有一句广为流传的座右铭:“成见不设,定见不移,不恃聪察以矜明核,不务宽纵以博虚誉”。意思是:不预设立场,但一旦查明真相就坚定不移;不靠小聪明炫耀精明,也不为博取虚名而一味宽纵。这24个字,堪称清代循吏司法理念的浓缩,更是中国古代法制价值追求的具体诠释。

经典判例:情理法交融的司法智慧

阮葵生出身诗礼之家,以文学入仕,却在刑名之学中找到了自己的历史定位,在刑部留下大量精彩判例,对后世影响深远,其《茶余客话》留存了几则经典案例,集中体现了他“明察平允,情法两全”的司法风格。

阮葵生著《茶余客话》

案例一:弟杀兄牛,兄刃弟颈

有兄弟二人,弟杀兄之牛,兄愤而杀死弟。原审认为弟是先犯罪人,兄作为尊长杀死罪犯弟弟,应判充军。阮葵生改判道:“弟杀兄牛,并非盗贼;兄刃弟颈,实丧天良。竟拟抵。”阮葵生认为牛案自有律条处置,兄擅自杀人已丧失人伦底线,必须判处死刑。此案区分了“民事侵权”与“刑事杀人”的性质差异,纠正了原判混淆罪责的偏差。

案例二:内洋沉船案

浙江内洋(近海)有巡船漂没,千总据实上报。都司因担心内洋事故处分重,私自改为“外洋(远海)遭风”,令千总篡改报告。事发后,巡抚将二人均拟绞刑。阮葵生改判:“法严首恶,律重诛心。千总据实详报,情轻;都司代改招详,情重……千总应拟流。”阮葵生抓住“动机(诛心)”这一关键——千总是被胁迫,都司是主谋,量刑须区别对待。这一判决成为清代官员渎职案的参照样本。

清代近海巡船(AI生图)

案例三:父受贿私和,子首告父

有兄被人杀害,父亲收受凶手贿赂私下了结,弟弟愤而告发父亲。原判按“子告父”重罚。阮葵生改判:“为兄泄愤,手足之谊虽全,而陷父充徒,恩爱所伤实重……应改照子首如父首例,令子代父充徒。”阮葵生在“为兄复仇”与“陷父受刑”之间找到平衡——让儿子代父服徒刑,既惩治了受贿私和的父亲,又保全了父子伦常,体现了传统司法“原情定罪”的特点。

《秋谳志略》:秋审制度的奠基之作

阮葵生对清代法制建设最大的贡献,是编纂了《秋谳志略》(又名《秋谳志稿》)。这是清代第一部系统介绍秋审和朝审制度沿革的专著。

秋审是清代每年秋季对各省死刑监候(“斩监候”“绞监候”)案件进行复核的制度;朝审则是对京师死刑监候案件的复核。二者合称“秋朝审”,是清代死刑复核制度的核心程序,被称为“刑狱大典”。

阮葵生长期总办秋审,他将秋审处的行政运作,例如各司如何抄录案件、总办司员如何覆校、如何比附历年成案等详细记录下来。《清史稿·刑法志》对此给予高度评价:“嗣刑部侍郎阮葵生别辑《秋谳志略》,而后规矩略备,中外言秋勘者依之。”意思是:自阮葵生编纂此书后,秋审的规矩才趋于完备,中央和地方谈论秋审的人都以此书为依据。可以说,《秋谳志略》为清代秋审制度确立了操作规范,影响延续至清末。

《茶余客话》:百科全书式的散文集

阮葵生另一部影响深远的著作是笔记《茶余客话》,原书三十卷,今通行节本十二卷。这部书内容极广,涉及政治、历史、地理、文学、艺术、典章制度等,其中关于法律和治理的思考尤为珍贵。

《茶余客话》多处体现他务实的治理观。如讨论方苞“严禁烧酒”之议时,他写道:“事有理所不可行而情不能已、法所必当禁而势不能除者,此类是也……欲禁烧酒,必先禁民饮乃可行,能乎否乎?语云:兴一利必有一害。予谓除一害必增数害,积重难返之势,惟有因任自然,去其太甚而已。”这段话道出了传统法家“令在必信、法在必行”之外的另一种智慧——认识到法律与社会现实的张力,主张不要一刀切,这种思想在今天仍有启发意义。

《茶余客话》还从《淮安府志》和方言角度考证《西游记》作者为淮安人吴承恩,这一论断后来被鲁迅、胡适等学者采纳,成为《西游记》作者研究的重要史料。一部司法官员的笔记,竟在中国古典文学研究中占有一席之地,足见阮葵生学识之博。

阮葵生曾考证《西游记》作者是家乡人吴承恩

文人风骨:士大夫精神的动人演绎

阮葵生的一生,是传统士大夫“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典型写照。他不仅自己博学善思,熟谙刑名,而且乐善好施。

乾隆三十八年(1773),清廷开《四库全书》馆,阮葵生承修《西域图志》及《西域同文志》——这两部是研究新疆地理、语言的早期重要学术著作。乾隆帝曾当面勉励他:“汝父儒臣,能文章,汝复长于政事,当益勉之。”

阮葵生居京时热心公益,曾邀集同仁捐资修复京师松筠庵,改建淮安会馆,为赴京应试、谒选的淮安同乡提供落脚之所,并在家乡淮安协助父亲阮学浩创立“洒扫会”,集资修葺府县学宫,购置义田,撰写《洒扫会约》,带头日捐一钱,逐年积累修缮文庙。

乾隆五十四年(1789),阮葵生因体态肥胖、步履维艰,突发中风(脑出血),卒于京师任上,享年六十二岁,归葬山阳东门外七里塘。

“司寇公”阮葵生的一生,秉持传统士大夫精神,在法学、文学和仕途均取得了常人难以企及的成就。他留下的《秋谳志略》与《茶余客话》,让我们看到一位18世纪中国法学家对情理法交融的不懈追求。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回望这位二百多年前在刑部“片言立断”的淮安人,或许能给我们更多关于法律温度与制度理性的思考。

(作者:尤文杰,文章来源:“方志淮安”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