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淮安普法网
1、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
提示主体:一切单位和个人
风险内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命令、决定,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编造或者故意传播虚假灾害信息
提示主体:一切单位和个人
风险内容:编造虚假的疫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阻碍卫健委等部门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提示主体:一切单位和个人
风险内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卫健委等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提示主题:一切单位和个人
风险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5、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
提示主体:新型冠状病毒确诊、疑似者以及密切接触者
风险内容: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6、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
提示主体:新型冠状病毒确诊、疑似者以及密切接触者
风险内容:新型冠状病毒确诊、疑似者以及密切接触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7、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提示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风险内容: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灾害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8、贪污、侵占疫情款物
提示主体:疫情款物管理人
风险内容: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
9、哄抬物价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提示主体:生产经营者
风险内容: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0、发布虚假广告
提示主体:生产经营者
风险内容:对口罩、消毒产品、防护工具等商品的广告中肆意夸大或编造其性能、功效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