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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提案工作在专门协商机构建设中的独特作用
时间:2024-02-09  来源:淮安政协 作者:  字号:[ ]

提案工作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特别是其中关于提案工作的重要论述,把协商民主贯穿提案工作全过程,不断提高深度协商互动、意见充分表达、广泛凝聚共识水平,为专门协商机构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刻回答了人民政协是什么、干什么、怎么干等重大问题,为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综合性、基础性、经常性工作,在专门协商机构建设中地位重要、作用独特。提案工作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特别是其中关于提案工作的重要论述,把协商民主贯穿提案工作全过程,不断提高深度协商互动、意见充分表达、广泛凝聚共识水平,为专门协商机构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一、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刻认识提案工作在专门协商机构建设中的特殊地位和独特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内涵十分丰富,其中,专门协商机构建设是重要创新。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人民政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并把“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置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政协尤其要抓好的三件工作之首。这是新时代赋予人民政协新的职能定位。把人民政协定位为专门协商机构,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体制和国家治理体系中的职责地位,有利于彰显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独特政治优势,使得国家治理体系、治理链条更加完善完备。

专门协商机构综合承载政协性质定位,具有集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的特点,职责使命是展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独特优势、为实现新时代党的历史使命凝心聚力,中心环节是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工作方式是搭建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与党和政府在政协进行民主协商的平台,工作重点是完善协商内容、丰富协商形式、健全协商规则、提高协商能力。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与政协其他履职方式相比较,既有共性,又具有不一样的突出特点,决定了其对推进专门协商机构建设具有独特作用。

(一)地位的全局性。人民政协的履职方式很多,如会议、提案、调研、视察、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但提案具有全局性、综合性。一方面,提案从提出到立案、交办、办理再到反馈,需要综合运用调研、视察、会议等履职方式。另一方面,各类调研和视察报告、各类协商会议发言和协商成果、社情民意信息等,都可以转化为提案,以此推动协商议政成果的落实。

(二)主体的普遍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提案工作条例》)规定,提案提出的主体有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界别、委员小组。一方面,政协委员来自方方面面,由各方面郑重协商产生,是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群众的代表人士,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先进性,在界别群众中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另一方面,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各专委会,与某一方面或界别有着较为经常和深入的联系,能迅速、准确、细致地反映界别群众的意愿和诉求。

(三)内容的广泛性。《提案工作条例》规定的提案内容,与《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规定的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主要内容、《政协章程》规定的政协履行三大职能工作内容,是高度一致的,涵盖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范围十分广泛。单个提案是一件事一个侧面,但所有提案基本能反映各界别、各阶层、各行各业的意愿和声音,是社情民意的“晴雨表”、联系群众的“直通车”。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讲,提案工作做好了,就能有力履行政协职能,推进专门协商机构建设。

(四)程序的规范性。提案伴随着人民政协的诞生而产生,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了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提案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办法》等规章制度,从制度上对提案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等功能建设比较成熟。

(五)办理的严肃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强调:“办理好政协提案是各级党政机关的重要职责”,要“逐步将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由此可见,提案办理是对党委、政府职能部门有硬性要求的政协工作,具有较强的穿透力和约束力。提案办理协商不是可有可无的协商,也不是随意的协商,它有规定的时限、明确的目标,还有具体的评价考核约束,这是政协其他协商形式所不具备的。

(六)凝聚共识的针对性。在提案的提出、立案、交办、办理、反馈各环节开展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协商活动,能有效增强各方的相互理解,进而达成共识。区别于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各类协商会议的凝聚共识,提案工作过程中的凝聚共识更具体、更直接。

二、切实提高提案质量,把海内外中华儿女智慧和力量凝聚起来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人民政协“担负起把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对人民政协工作要求落实下去、把海内外中华儿女智慧和力量凝聚起来的政治责任”,强调政协提案不在多而在精,提出提案要更加注重质量,反映情况要准确,分析问题要深入,提出建议要具体。由于提案主体的普遍性和内容的广泛性,提出提案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反映界别群众意愿和声音的过程,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凝聚海内外中华儿女智慧和力量的过程。提案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要求,紧紧围绕落实政治责任,把提高提案质量作为工作的重点和突破口。

(一)提案选题要聚焦国之大者和民之关切。选题是提案的源头,提案质量首先要落实到选题质量上。一是方向要正确。认真落实《提案工作条例》中“提案的基本要求”,紧扣国之大者和民之关切,确保选题方向不偏。一方面,要胸怀大局、把握大势、着眼大事,聚焦党和国家中心任务,紧跟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紧扣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重大问题。另一方面,要坚持人民政协为人民,紧贴人民群众美好生活期待和现实关切,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愿望。二是内容要深刻。在方向正确的基础上,应注重从自身熟悉的专业领域精准选题,提高选题的专业性、深刻性、前瞻性,提出一些值得党和国家更加重视的事情。比如,虽在做但急待寻求新突破的问题,虽已提出但尚需研究的问题,虽在思考但苦无良策的问题,虽有方案但不尽完善的问题,虽未提出但按事物发展规律必须解决的问题,当前虽无条件解决但需提前谋划的问题,等等。三是方法要改进。每年年初,提案委应会同各部委、各专委会提出提案选题方向供委员选择。在此基础上,委员还可与相关部委、专委会就提案选题的主要考虑、重点方向进行交流协商,努力寻求提办双方的契合点,使提出的提案既是委员想提的,也是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办理单位通过努力能够解决的。还应加强提案培育,政协各参加单位应提前谋划、深入研究集体提案和界别提案选题,加强对本单位政协委员提案选题的指导。此外,还应鼓励将有关调研和视察报告、协商会发言及协商成果转化为提案,既拓宽高质量提案的来源,又有力推动协商成果的落实。

(二)建议质量是重点。在选题确定的情况下,提案的质量主要体现在建议质量上。建议是提案的重中之重,集中反映提案目的和建言资政水平,而且承办单位主要针对建议内容去办理、作答复,因而建议质量决定提案质量和提案效果。提高建议质量,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出建议要具体”的重要要求,突出以下三点。一要有建设性。提案的目的是为实现党的奋斗目标而凝聚智慧和力量,因而建议必须是善意、正向的,必须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在此基础上提出改进工作、解决问题的建设性办法。二要富有新意。提案是为了帮助党和国家科学决策、有效施政,提供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因此,提案建议要尽可能有新意,不能泛泛而谈、流于表面,也不能“炒冷饭”、在已有的认知和措施中打转转,要善于在普遍性中把握规律性,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和解决问题的创新思路。三要切实可行。坚持切口小、道理硬、靶向准,具有决策上的可参考性和实施中的可操作性,以利承办单位办理和答复,这样才能取得良好效果。否则,缺乏可行性的建议,即使再好也难以落实。

(三)深入调查研究是提出高质量提案的根本途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调查研究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更没有决策权”,并要求人民政协“要提高调查研究能力,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实际摸清真实情况,集合众智提出解决办法,努力使对策建议有的放矢、切中要害”。党和国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都有安排部署,只有把已有的安排部署吃透、把实际情况研究清楚,才能提出富有新意和前瞻性的高质量提案。因此,调查是基础,研究是关键。要坚持不调研就不提提案。政协各参加单位、政协委员要加强与界别群众的联系,日常工作中注意倾听民声、收集民意,选择其中有价值、有代表性的作为提案选题。一要认真学习。选题确定后,要坚持不学习就不调研,深入学习研究与选题相关的政策法规,把相关规定掌握清楚,在此基础上明确调研方向和内容。二要深入调查。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基层、深入界别群众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广泛收集提案所需的第一手资料,了解掌握界别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努力把情况摸清、问题找准。三要深化研究。如果说调查是高质量提案产生的基础,那么研究则是高质量提案形成的关键。从一定意义上讲,研究工作决定着调查结论的对错、提案水平的高低和提案作用的大小。要对学习、调查所掌握的情况进行总结提炼,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表及里,找出问题、不足及产生原因,特别是带有规律性、倾向性的东西,为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提供充足的科学依据。

三、强化提案办理过程中的协商,努力增进共识、凝聚合力

办理提案要坚持实事求是。办理提案的过程,是承办单位了解提案人想法、决定是否采纳提案建议的过程,也是承办单位向提案人宣传党和国家相关方针政策、介绍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增信释疑进而凝聚共识的过程,从而也就是“把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对人民政协工作要求落实下去”的过程。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更加灵活、更为经常开展提案办理协商”的重要要求,强化提案办理全过程协商,提升“商”的意识,营造“商”的氛围,优化“商”的设计,引导提办双方形成有来有往、层层深入的良性互动,努力增进各方面最大共识,切实把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对人民政协工作要求落实下去。

(一)凝聚共识是提案办理质量的重要标准。提案办理协商是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不是简单的“我交你办”“我办你看”“答复即办理即办结”,而是要平等深入协商、增进理解认同、共促问题解决和共识凝聚。因此,要把办理过程中的充分协商、凝聚共识作为衡量提案办理质量的重要标准。看提案办理成效,不仅要看提案的具体建议被采纳情况,更要看通过协商是否达成了共识。提案的建议被采纳,推动了相关工作、解决了相关问题,是提案办理的成效,未被采纳但通过协商深化了认识、凝聚了共识同样是成效。要强化提办双方平等协商,让提案办理的过程,更好地成为统一思想认识、形成工作合力的过程。一要提高“商”的意识。承办单位要把沟通协商作为办理提案的必经环节,与提案人建立有效的沟通联系。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要主动协商,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二要采纳合理建议。承办单位要认真研究、积极采纳合理建议,通过切实可行的方式落实到位,并举一反三地推动此类工作。三要着重做好未采纳建议的凝聚共识。从实践情况看,未采纳建议的凝聚共识是难点和重点所在,也是今后应着重加强的环节。对于未采纳的建议,承办单位要与提案人进行深入沟通,认真做好解释说明工作,有效增信释疑、增进理解、达成共识。

(二)优化提案办理“商”的设计。首先,审查立案环节要重视提案的现实可行性,特别是对那些意图不明确的提案,要与提案人和相关单位进行充分的沟通协商,使提案立案更准确、办理效果预期更实在。要及时向提案人告知审查结果,不予立案的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争取提案人的理解。其次,交办环节要在根据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的基础上,注意倾听拟确定的承办单位的意见,提高提案交办的精准度和契合度。特别是对那些没有单位主动领办、根据职责不好确定承办单位的提案,要通过充分深入协商来确定,防止落空、回流。第三,提案协商的重中之重是办理环节的协商。要坚持“协商就要真协商”,在办前、办中和办后与提案人反复沟通协商。至少需沟通两次:初期通过电话联系、登门走访等方式就提案的主要内容与提案人交换意见,弄清提案人意图,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形成初步办理意见后、正式反馈前也要协商,进一步听取提案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最大共识。此外,提案主办、会办单位之间应就答复意见进行沟通协商,提案办理复文应体现各方意见。

(三)把提案办理协商与人民政协其他协商形式有机结合起来。应着眼于推进专门协商机构建设、发挥协商民主独特优势,深化拓展提案办理协商的方法,探讨与其他协商形式有机结合的途径,更好将提案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比如,对于专委会对口联系单位所承办的提案,可选择有代表性的开展对口协商;对于界别提案,或者行业性、专业性较强的提案,可以充分发挥界别智力优势,组织界别委员和相关单位开展界别协商;对于跨部门、跨层级的提案,可考虑开展更灵活多样的协商;等等。加强提案办理协商同其他协商形式的有效衔接、有机结合,不仅有利于更好地推动提案办理工作,而且丰富了其他协商形式的内容,共同推动专门协商机构建设向纵深发展,更好地展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机活力。

(作者崔波系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委员会副主任)

来源|《中国政协》2024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