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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淮安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管理规定
时间:2019-05-15  来源:淮安市政协 作者:政协  字号:[ ]

(政协淮安市八届十一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政协淮安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自身建设,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尽责,根据有关文件和政协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集中学习和履职培训,掌握履职知识,提高履职能力。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切实履行权利和义务,带头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模范执行政协淮安市委员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全程参加常委会会议,围绕会议议题认真协商,积极发表意见。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常委会议,必须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请假。

1.请假程序:需全程请假的,一般须提前2天以上向市政协办公室书面请假(单位盖章),并经市政协秘书长批准。会议期间请假的,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前向市政协办公室请假,并经市政协秘书长批准;未经请假提前离会早退的,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会的,统计出席情况时视为缺席。

2.特殊情况包括:因公出国(境)、参加重要会议或重大活动(指省级机关以上单位、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召集的会议和活动)、本人因病等。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优先保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研等活动,积极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按照政协章程规定,认真履职,积极作为;

(二)严守国家秘密,凡按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三)参加外事活动应严守外事纪律,自觉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四)参加视察、调研活动时,应轻车简从、厉行节约。

第八条  主席会议负责监督本规定的执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提出辞去职务的申请:

(一)一年内未经批准缺席次以上(含次)常委会会议的;

(二)按照政协章程规定应当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的;

(三)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的。

第十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如与市政协其他文件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政协淮安市委员会

2019328

 

政协淮安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管理规定2019.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