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日市政协主席办公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政协委员履职服务工作,提高政协委员履职积极性,促进政协工作提质增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办《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市县政协工作的意见》、省政协《关于走访看望委员以及接待和处理委员来信来访等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及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淮安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履职服务
第一条 市政协制定委员履职管理考核办法和委员履职清单,明确市政协委员的权利、职责和履职任务。
第二条 充分尊重和保障委员依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的各项权利,委员履职权利受到影响时,市政协应督促有关方面及时处理。
第三条 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和重大活动安排等应当提前告知委员,并将有关材料送达委员,便于委员提前做好准备。
第四条 市政协通过举办委员学习培训、委员读书活动、政协讲坛以及订阅报刊杂志等多种形式,帮助委员提高履职能力。
第五条 市政协依托“智慧政协”平台,给委员网上履职和参加活动提供网络信息服务,为委员履职尽责提供便利。
第六条 市政协办公室做好委员参加政协会议、调研视察、协商议事等活动的沟通协调、经费保障等服务工作。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和界别密切联系委员,主动关心委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积极为委员履职创造有利条件,充分调动委员履职积极性。
第八条 各县区政协和园区党工委要为辖区内市政协委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港澳台侨(外事)委员会负责港澳台地区市政协委员日常履职服务工作。
第二章 走访看望
第九条 通过走访看望委员,加强与委员的经常性联系,积极回应委员关切,切实做到在感情上贴近委员,在工作上帮助委员,在生活上关心委员。
第十条 市政协主席会议成员根据挂钩联系县区,对所联系界别的委员进行走访看望可采取座谈交流、个别走访、网络联系等形式专门安排,也可利用在县区开展视察考察调研或参加其他活动期间,顺便走访看望辖区内委员。定期不定期向委员通报情况,与委员交流思想,听取委员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市政协委员伤病住院时,市政协领导或办公室、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应前往探视,给予一定的慰问金。
第十二条 在县区集中走访看望住辖区内市政协委员,原则上每年一次,由专门委员会根据入委委员情况统筹安排,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集中走访看望委员后,活动承办部门要形成书面情况报告,报市政协主席会议。委员反映的重大问题和有价值的意见建议,通过适当形式予以反映。
第三章 委员接待
第十四条 设立“委员接待日”制度,把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作为“委员接待日”,由市政协主席会议成员以及专门委员会主任轮流接待,面对面沟通交流。
第十五条 通过“委员接待日”活动,倾听委员工作及生活中存在困难和问题,了解委员履职相关情况,收集委员反映群众关切的热点、难点以及重点问题等信息,征求委员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协年度重点工作的意见建议等。
第十六条 对委员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建议等,由当值工作人员负责整理汇总。
第十七条 畅通委员来信来访渠道,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作为接待和处理委员来信来访的日常工作机构,认真做好委员来访接待工作,严格按照办信工作规则,及时登记委员来信来访情况,全程跟踪办理进度,做到件件有答复。
第四章 谈心交流
第十八条 建立市政协党组成员同党外委员谈心交流制度,市政协党组成员每人联系1—2个专委会的党外委员,团结引导党外委员深刻感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增进“四个认同”、做到“两个维护”。
第十九条 市政协党组成员通过个人谈心或集体座谈等方式开展谈心交流活动,及时了解和掌握党外委员思想动态,对委员关注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积极回应,并帮助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 谈心交流时及时传达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适时通报市政协年度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听取党外委员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市政协工作的意见建议,激发委员履职热情。
第二十一条 市政协党组成员与联系的每名党外委员开展谈心交流活动每年不少于一次,年底向党组报告所联系党外委员的思想状况、工作、生活、履职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市政协党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关于党组成员与党外委员谈心交流工作的专题会议,了解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问题,探索总结经验,研究部署工作。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三条 市政协办公室牵头做好委员履职服务工作,各专门委员会负责联系界别委员、组织走访看望和与党外委员谈心交流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政协主席以及各园区分管领导为辖区内市政协委员履职活动的召集人,负责加强与当地市政协委员的联系和沟通,组织当地的市政协委员开展履职活动。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政协一名分管委员联络工作的机关负责同志以及各园区党工委一名机关负责同志为辖区内市政协委员履职活动联络员。负责协助召集人落实市政协的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协助召集人加强与辖区内市政协委员的联系和沟通,做好辖区内市政协委员参加各项履职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统计本年度辖区内市政协委员参加有关履职活动情况,并汇总报送市政协办公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市政协主席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