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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淮安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时间:2022-04-11  来源:淮安政协 作者:  字号:[ ]

(2011年8月31日政协淮安市第六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月2日政协淮安市第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全国政协、省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我市政协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界别、委员小组和各县区政协(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经审查立案的提案,交承办单位办理并作出书面答复。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改革创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基本实现现代化建设新征程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各县区政协,应当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利用提案履行职能。

第六条  市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七条  每届市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市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工作。

第八条  每届市政协的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根据情况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三)制定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工作方案;

(四)制定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五)做好委员知情明政服务;

(六)组织征集提案;

(七)组织有关部门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和交办;

(八)会同有关部门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未按期办复的及时催办;

(九)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市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十一)组织提案质量和提案办理质量评议;

(十二)组织提案工作考核和评选表彰;

(十三)组织提案工作宣传报道,推进提案公开和信息化建设;

(十四)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和经验交流,开展提案工作理论研究和业务培训;

(十五)加强与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与协调;

(十六)加强与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七)接受全国政协和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工作指导;

(十八)加强对县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第十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提案工作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市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委员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和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四)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五)各县区政协,可以本县区政协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的提出应当注重质量不比数量;

(二)提案应当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建言献策;

(三)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提案建议既要考虑基层与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又要具备实施的时机和条件;

(四)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在认真学习政策法规、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五)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者作为第一提案者签名列于首位,应确认所有联名者出于自愿且已审阅同意所发起联名提案的全部内容;以界别、委员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县区政协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

(六)提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

第十五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可将有关调研报告或者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议上的发言,以及其他形式协商议政的成果按照规范格式要求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提案审查坚持质量第一,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提案,予以立案。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或者共同主办单位、分别主办单位。

对不同提案者提交的反映同一问题、建议基本相同、符合立案标准的同类提案,与提案者沟通协商后做并案处理,合并为一件提案,原不同提案第一提案者均并列为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不予立案:

(一)与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不相符的;

(二)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禁止的;

(三)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

(四)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五)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六)已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七)涉及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八)属于学术研讨的;

(九)掺夹不当私人利益,为本人、亲属、他人解决个人问题或代转他人来信的;

(十)指名举报或揭发问题的;

(十一)宣传、推介具体地区、部门、企业、产品、项目、作品的;

(十二)超出我市政策事项管辖权范围或明显超出我市现实条件的;

(十三)为本单位要机构要编制要职能要人员要项目要资金要装备要表彰要奖励的;

(十四)政协委员和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各县区政协反映政协组织内部问题的;

(十五)与市党代会决议、市委全委会议决议、市委常委会议决议或市政协全体会议决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相违背的;

(十六)调研不实、内容空泛、建议笼统、不可操作以及主题不明、层次不清、语言不通、篇幅不适、格式不对、不知所云的;

(十七)内容纯属抄袭他人或直接从网上链接的;

(十八)涉及的问题已经解决的;

(十九)涉及企业、个人之间以及与各级党政组织之间具体矛盾纠纷的;

(二十)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确认或市政协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会同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联合审定其他不宜作为提案办理的。

不予立案的,应当与提案者及时沟通并明确告知,可视情作为委员来信等转送有关部门参考;提案者也可撤案或者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

第二十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重大问题或者社会反响特别强烈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二十一条  提案应当及时交办。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集中交办,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随时交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二条  承办提案的中共淮安市委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园区)中共党委(党工委)和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中共中央、中共江苏省委、中共淮安市委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向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承办单位应当把提案办理工作纳入全年工作总体安排,健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注重效果。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提案进行答复。答复应当明确、具体、有针对性,不得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对不予采纳的要说明情况。答复须经承办单位负责人审定署名签发,按规定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

(二)委员个人的提案,办理复文送达委员本人;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送达第一提案者;党派、人民团体、县区政协、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送达提案单位;界别、委员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送达联系人。市党群部门和县区(园区)中共党委(党工委)主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部门和县区(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县区(园区)中共党委(党工委)和县区(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共同主办的提案,办理复文同时抄送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所有协办单位协办意见一律不得抄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三)涉及不同协办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协办意见告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提案者;对多个主办单位共同主办同一提案的,由排名第一的主办单位牵头会同各主办单位共同对接、共同会商、共同联合行文答复提案者;对多个主办单位分别主办同一提案的,各个主办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或所辖区域实际分别对接、分别办理、分别行文答复提案者;同一主办单位对同类提案作并案办理的,由主办单位用同一文件分别答复所有第一提案者。

(四)承办单位应加强与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工作联系,主动接受提案工作指导,及时反馈提案工作情况。提案者也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协商办理。

(五)承办单位应当切实增强政治意识、群众观念和协商民主理念,将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要环节,主动了解提案意图,主动共商解决办法,主动征询提案者对办理态度、办理复文、办理效果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态度、办理复文、办理效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当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说明或者重新办理答复。提案者也应当切实增强大局意识,正确行使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提案权、协商权、评价权。承办单位对提案建议中条件相对成熟、应当解决的问题已经解决,或者条件尚不成熟、需要纳入计划逐步解决的问题已经纳入计划逐步解决,或者不符合国家法规政策和市情实际、不应当解决的问题已经作出合理解释的,提案者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客观公正地给予承办单位满意或基本满意评价。提案者如未按规定时限对提案办理态度、办理复文、办理效果作出意见反馈或者对承办单位办理态度、办理复文、办理效果反馈为不满意的,应当及时向提案委员会说明正当理由。

第二十三条  积极稳妥推进提案内容、办理责任、办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和评议

第二十四条  市政协实行主席会议集体督办重点提案和主席、副主席督办重点提案制度。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可单独或参与督办重点提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反映党委和政府亟待解决、基层和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重点提案中应当有监督性提案。

第二十六条  市政协可以定期、不定期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报送重点提案,并可以提出联合督办建议。

第二十七条  督办重点提案应当视情邀请提案者和政协委员代表、基层群众代表参加,采用实地视察调研、外出考察学习、专项民主监督、专题走访座谈、专门结果反馈等方式,推动提案办理。对提案中应当解决但当年未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持续跟踪督办,促进落实见效。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提案质量和提案办理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机制,有序有效开展提案质量和提案办理质量第三方双向绩效评议,不断促进提案质量和提案办理质量双向提升。

第二十九条  提案督办和评议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会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和市政协其它各专门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考核和表彰

第三十条  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具体组织提案工作考核。考核应当坚持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

第三十一条  对于优秀提案集体、优秀提案个人、优秀提案和优秀主办单位、优秀协办单位、优秀承办个人、优秀提案工作者、优秀办理提案,市政协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三十二条  提案工作考核和表彰应当明确考评标准,严格考评程序,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初评结果经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综合讨论后,报请主席会议审定。

第三十三条  提案工作考核和表彰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力戒形式主义,不搞平衡照顾,严防弄虚作假。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对提案工作中表现突出、贡献突出的先进典型要加大正面宣传,对连续多年提案履职或提案办理态度差、社会评价差的极少数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提醒、适时通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2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办法或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淮政协〔2020〕1号《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淮安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1).pdf